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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0-30 点击量:



校学工〔2021〕19号

各单位、部门: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落实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校学工〔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2021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制定《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7月31日





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

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落实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和《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缴纳第一年学费。

第五条 学校每年从奖助学基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的资助额度时,可由学校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七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第八条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各学院负责收回。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当年入学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新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无力支付当年学费,生活简朴。

第十条  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每年秋季新生入学后,根据学校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上报。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本学院拟获新生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上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生处复审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学校拟获新生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助,并将资助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新生资助经费的使用超过我校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的部分上报省教育厅,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第十 如上级文件对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资助的金额及评选要求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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