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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0-30 点击量:



校学工〔2021〕21号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确保奖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育部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广东省财政厅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2021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7月31日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确保奖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育部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广东省财政厅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和《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人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额度内,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名额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各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与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一起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在评审学年度位于本学院本年级(或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评审学年度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学习成绩在评审学年度排名位于本学院本年级(或专业)前50%;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生应当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申请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推荐。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开展评选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处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如上级文件对国家奖助学金的金额及评选要求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6〕57号)、《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6〕58号)、《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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