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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0-30 点击量:



校学工〔2021〕17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健全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规范和加强资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2021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制定《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731






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规范和加强资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和《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团委、广东省广东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各学院设1-2名工作人员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比例从学校事业收入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十条  资金使用的责任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专项资助管理的规定执行,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申请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下列资助项目: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七)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可以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八)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在读期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九)“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十)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本科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本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生,硕士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生,博士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学校设立或承担费用的下列资助项目: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负担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新生缴纳第一年学费;

(三)学费减免: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四)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突发临时困难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六)本科生奖学金:设立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集体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与集体;

(七)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录取入学的优秀本科新生;

(八)学校设立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积极拓展奖学助学渠道,争取社会捐赠设立各类学生资助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当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做到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诚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成才教育同步开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荣誉、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当及时宣传受奖受助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实例,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引导激励广大学生。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做好对受奖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掌握受奖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当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资助信息系统应由专人负责,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按规定应公示的信息除外)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资助规定进行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执行和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应当公布专项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对资助项目申请和评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如上级文件对学生资助的金额及评审要求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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