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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发布日期:2016-09-13 点击量:

学工发〔2016〕7号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教育精准扶贫精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6年9月13日

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评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教本科、研究生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的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年级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或班)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助理辅导员、班长、班委、舍长、普通同学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或班)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或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或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三)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四)学生家庭上学人数、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五)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级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上学费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上学费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4.学生本人身患重疾或严重慢性疾病(需提供相关证明),治疗费用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上学费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人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不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如存在节假日出外个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性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五)其他不符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形。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个人申请

1.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或专业、或班)认定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表》,并核查《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规范。

(二)民主评议

年级(或专业、或班)认定评议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初步确定本年级(或专业、或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校认定、建立档案

各学院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认定等级和《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资格复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认定和评估困难等级。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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