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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工部 发布日期:2017-09-22 点击量:

校学工〔2017〕14号

各单位、部门: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深入调研、广泛讨论,制定《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7年9月22日

广东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评估分析方法,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成员的认定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年级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年级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助理辅导员、班长、班委、舍长、普通同学等)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列依据进行认定: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不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形。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由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公示和建档等5个程序组成。

第十一条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析表》)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和《分析表》。

第十二条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认定。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我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把不诚信行为列入学生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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