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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0-30 点击量:



校学工〔2023〕47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经2023年7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3年7月28日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表彰和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的应届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全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立志成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医科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校学工〔2023〕42号)、《广东医科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工〔2023〕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广东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毕业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奖学金的评选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发展与自主发展相结合,综合评价与分类推荐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指导全校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负责评审毕业生奖学金获奖名单以及研究解决评选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等。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奖学金名额分配、申报材料审核、获奖学生资格确定等。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体成员名单由学院研究决定。学院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奖学金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奖学金获奖名额控制在当年应届毕业年级学生人数的5%以内,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毕业生奖学金的获奖人数。

第九条 毕业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为主要依据,兼顾学生某一方面的专长和业绩,既要求学生奋发成才、全面发展,又鼓励学生自主发展、追求卓越。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分为系列一和系列二两个系列。

第十条  毕业生奖学金系列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树立远大理想,肩负时代使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制意识。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努力实践,具有优秀的学业表现;

(五)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美育实践和各类劳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审美情趣。

(七)综合表现优秀,大学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10%内。

第十一条  毕业生奖学金系列二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十条前五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大学期间在同专业同年级的综合测评平均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50%以内的学生,如在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也可申请毕业生奖学金。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或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毕业后积极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

(二)学业表现优秀,在校期间学业加权平均分排名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列;

(三)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得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立项;或在参加与本人主修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四)在体育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和学校争得荣誉;或在文艺比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和学校争得荣誉;或在除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之外的文学、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在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社会实践活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运用所学知识整合各方面资源,自主创业,获得一定的创业成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奖学金获奖人数,统筹考虑、分类推荐系列一和系列二的候选学生。其中,系列二的候选学生人数,应在本学院推荐的所有候选学生中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毕业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四月进行。

第十四条 毕业生奖学金评选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学生处根据本办法,分配各学院推荐毕业生奖学金的名额和确定各系列名额的比例,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评选申请。

(三)学院评选、公示。各学院根据本办法,依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统筹考虑各系列情况,初步确定毕业生奖学金各系列候选人名单,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网上公示。经学校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将毕业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表彰。

(七)学校奖励。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个人授予“广东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学金。

第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毕业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已获得“广东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校收回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一)离校前出现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而不能如期毕业的;

(二)离校前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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