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工〔2023〕44号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经2023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3年7月28日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奖励机制的育人杠杆作用,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创先争优、奋发成才、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实现追求卓越、自主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医科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校学工〔2023〕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毕业年级的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的10月,毕业年级评选工作安排在毕业当年的4月。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生自主发展与学校科学引导相结合,德育导向与多元评价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选工作的重大事项,受理学生有关奖学金评选工作相关申诉。校长奖学金和毕业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各年级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11 人。
学院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以下简称评选细则),评选细则经本学院审议通过后,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各专业成立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年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
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核实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根据本办法及评选细则给予评议,向学院评审小组推荐获奖学生候选人。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九条 奖学金奖项设置如下:
(一)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上一学年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学金,分为思想品德方向、学业表现方向、体育素养方向、美育素养方向和劳动素养方向,分别奖励上一学年中在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和劳动素养上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旨在奖励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或单项能力特别突出的学生。
(四)毕业生奖学金,以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为主要依据,兼顾学生某一方面的专长和业绩,既要求学生奋发成才、全面发展,又鼓励学生自主发展、追求卓越。
第十条 奖学金名额设置如下:
奖学金评选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7%以内。其中:
(一)综合奖一等奖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3%以内;
(二)综合奖二等奖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5%以内;
(三)综合奖三等奖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7%以内;
(四)单项奖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2%以内。
校长奖学金和毕业生奖学金名额另计,其中校长奖学金获奖名额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1‰以内,毕业生奖学金获奖名额控制在当年应届毕业年级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综合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800元/人。
(二)单项奖学金:600元/人。
(三)校长奖学金:8000元/人。
(四)毕业生奖学金:1500元/人。
第四章 评选规则
第十二条 学生所获奖学金奖项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学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采取申报制,虽具备奖学金申请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所有申报学生中评定一、二、三等奖。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根据学生申请项目的模块标准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所有申报学生中评定,且每个学生只能获评某一单项奖。若模块标准分相同,则参考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根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及相应条件,在全校所有申报学生中评定,具体评选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奖学金以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为主要依据,根据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中排名,在全体毕业生中进行评定。毕业年级毕业当年只参评毕业生奖学金,不参加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选。具体评选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奖学金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树立远大理想,肩负时代使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制意识。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努力实践,具有优秀的学业表现;
(五)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美育实践和各类劳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审美情趣。
第十九条 申报综合奖或单项奖的学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综合奖者,学业加权平均分排名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排名的 50%以内;
(二)申报单项奖者,学业加权平均分排名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排名的70%以内,且在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和劳动素养中的至少一方面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
(一)上一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
(二)上一学年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参评时处分尚未解除;
(三)上一学年有不及格科目或重修记录;
(四)上一学年体育素质测试不达标;
(五)存在未按时缴纳学费或未按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失信行为。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各学院按学校和学院规定对全体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报。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及评选条件,学生申报奖项,填写相关表格并上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年级评议。年级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评选细则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本专业获奖学生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初选、公示。学院评审小组对年级推荐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评议,最后确定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核、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审核并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文。对通过公示的人选,由学生处报学校发文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励。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
第七章 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具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对于获奖学生,学校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形式进行精神激励。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之间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取最高额。
学生参评校内奖学金,不影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及奖金(设奖单位另有要求除外),荣誉称号及奖金均可兼得。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奖学金评选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取消其荣誉证书并追回奖金,学校按学生违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办法所指的上一学年,时间期限为从评选工作开始时间的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获奖人数,以评选学年度内可参评人数为基数,按各类奖项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三十二条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或学籍已转出本校的学生,不参评当年奖学金。当年转专业学生,可以参评当年奖学金,但应在转出学院参评,若获奖则占用转出学院名额。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校学工〔2018〕9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