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7月4日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省财政设立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省生源考入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解决省内各地、各高校无法解决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助资金缺口。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工作的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和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
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考入省外高校的新生资助工作由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资助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各地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三)滚动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实际申请金额,拨付至各地各高校后,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就读问题,保障各地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按时顺利入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请,牵头将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领导批准,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资助名单,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省民政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协助办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捐赠资金请款拨付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本级资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本级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本级专项资金申请,会同本级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本级和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资助名单,发放考到省外高校受助学生的专项资金,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协助审核本级专项资金申请,协助办理本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捐赠资金请款拨付工作,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高校职责:负责组织、审核本校专项资金的申请,负责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的申请条件: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本专科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新生资助。
第十五条 高校的申请条件:
按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提取5% 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其中须安排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0.5%)。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各地申请条件:
(一)市属县(市、区)设立的资助专项资金(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30万元,珠三角地区不低于50万元)不足以支付辖区内当年考入省外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可向所属市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二)市设立的资助专项资金(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50万元,珠三角地区不低于80万元)不足以支付市属高校和县(市、区)申请补助额度时,可向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县(市、区)、地级以上市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高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本市和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核
第十八条 学生的申请程序:
(一)考入省外高校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新生,向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考入省内高校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新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高校的申请程序:
高校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认定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校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高校按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高校于10月10日前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市属高校上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其他高校上报省教育厅)。
高校新生资助经费使用超过事业收入0.5%的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高校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由上级专项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经费报上级教育部门(市属高校上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其他高校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各地的申请程序:
(一)县(市、区)教育部门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和报到注册证明材料后,根据本地公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认定,并将结果会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核定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县(市、区)级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县(市、区)级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全部资助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10月10日前向地级以上市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教育、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对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市属高校报送的申请上级解决的材料予以审核确认,从本级设立的专项资助资金予以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省教育厅。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仍不足全部资助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资助名单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并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每年拨付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捐赠资金安排。
(二)省民政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按规定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的资金转入省财政,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统一拨付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高校收到补助资金15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部门开展新生资助工作中发生的宣传、交通、拨付手续费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在本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列支。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各高校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确认学生未报到或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和县(市、区)负责收回,可用于抵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要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分别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部门、征办部门、征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拟分配结果及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地各高校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部委属和省属高校和各地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和本行政区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教〔2013〕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