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
粤民宗发〔2015 〕 21 号
|
|
|
 |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操作细则》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民族宗教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等工作,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制定出台的《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粤民宗发〔 2014 〕 70 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 (粤府办〔 2013 〕 30 号)、《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教〔2015 〕 24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少数民族大学生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 (所填报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所在大学及学院/系、专业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小学和初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一新生应提供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证明(注册证明资料可在当年到校报到注册后再寄至受理资助申请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六)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复印件。
第三条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申请后,会同当地教育部门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第二条第二、三、四项原件与复印件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第四条在申请人材料齐全、准确的情况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着重审查下列条件:
(一)户籍是否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详见粤府办〔 2013 〕20 号文附件)。如原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入读大学后,将户口迁至所在大学的,其户籍以原户籍为准。(二)考入的学校是否为全日制本专科院校(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编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内的高等院校为准。录取名单以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名册(复印件)为准)。
(三)小学和初中是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如少数民族聚居区内无中小学,或中小学地处偏远,按就近原则到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中小学,可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经审查,如申请人不符合资助条件,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在当地电视台、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中学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毕业中学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 天。
第七条经在当地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受资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将名单审核汇总后,在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6 天。
第八条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中发生的宣传、交通、拨付手续费等方面的工作费用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列支。该工作费用由有关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4 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