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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工部 发布日期:2016-06-07 点击量:

广东医政发〔2016〕58号

各单位、部门:

为全面推动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促进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16〕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6年6月7日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分档情况由我校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有镇级以上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通知,学生按照相应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

(二)二级学院初审上报。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结合学院资助名额,评审本学院当年拟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材料上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复审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拟资助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按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评选后学生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获助学金资格并停止发放、回收助学金。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资助金额及评选要求按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印发  校对人:冯香婷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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