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日常管理类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9-15 点击量:

学工2023〕41


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2023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3年7月3日








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多样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推动大学生自主性研究学习和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

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

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创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

本科生团队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项目开展的全过程,研究决定有关项目研究的重大事项,受理申诉。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学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具体工作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和实施,学校每年评审立项一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校级项目为基础,从中择优推荐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条 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设计、实施实验方案、管理实验过程、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或提出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或产品服务,进行市场调研,战略规划,财务分析等分析研究工作,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六条  每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执行周期为1-2年,原则上以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要求以团队名义申报,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含5人)。申请者或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二)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三)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项目结题前不得再作为负责人申报其他项目;项目成员原则上同年参与的项目不超过2个。

项目团队可由不同学院或专业的学生组成,由项目负责人所归属学院进行管理,鼓励团队成员跨专业组队。

(四)申报项目需聘请指导教师,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聘请1至2名校内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聘请1名校内指导教师和1名企业导师。校内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有丰富的创业实践指导经验。原则上每位指导老师一年内单独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联合指导不超过3项。

第七条 项目选题要求方向正确、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选题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

(二)结合学校有关重大研究项目的课题;

(三)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课题;

(四)学校本科学生课外科研优秀项目的深化研究课题;

(五)本科学生学科竞赛引伸的研究课题;

(六)自然科学、发明、创作、设计、创业、社会调查及其他有研究与探索价值的课题;

(七)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等。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为方便工作对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申报,各学院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跟踪协调此项工作,与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对接,跟进学院项目从申报、审批到立项、中期、经费考核、结题的全过程。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经指导教师、项目成员签名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三)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

(四)审核和公示: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五)立项:学校发文下达立项通知,立项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署《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承诺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盖章确认,提交至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盖章后下发立项证明。

(六)遴选上报:根据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学校组织专家对校级立项项目进行遴选,拟上报项目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推荐上报。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按照以下原则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实现目标的周期长短;

(三)项目是否以实验或实践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能否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过程,取得实验或实践成果;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是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人员及经费、设备等条件能否满足项目完成的需要;

(五)是否已有相同或类似的立项项目;

(六)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与开展,均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下负责展开。

第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与管理

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具体的时间安排以当年的通知为准)。各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以及文献综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踪、核实,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一)受资助的项目在执行期内因实际困难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或者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提交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指导教师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项目计划内容,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中期检查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须终止研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和参加项目的,项目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题成员更改申请表》,指导教师签字,由所在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在学院的监督下做好经费交接工作,但学校不再向其出具更换后的负责人或成员出具立项证明。项目研究时间结束前3个月,不能申请更换负责人及成员。

(四)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项目团队应及时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更换。所涉及工作量按实际指导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学院定期组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平台。同时,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当年项目结题工作安排,各项目团队按要求提交材料,各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核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盖章后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结题。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并附上项目成果(包括项目工作总结、著作、论文、软件著作权、专利、获奖、调研报告及拟采用单位证明、成果应用与转化资料、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创业实体相关材料)等。项目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更改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项目已达到预期成果但材料不完整者,可申请暂缓结题(期限为3个月),待材料补充完整后予以结题。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广东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题终止申请表》,并另附总结报告。在总结报告中认真总结失败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成果均以“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专利等成果须有项目成员参与,同时须注明“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称和立项编号”。若材料未按以上要求标注,均不列入成果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的条件:

(一)校级项目

1.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录用证明或者正式登刊);

2)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获得申请号为准);

3)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其他相关竞赛获学院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4)完成制作发明类成品,经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小组验收合格;

5)创业训练项目满足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要求。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持股比例10%及以上;

2)团队运营1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年均净利润达到1万元及以上;

3)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其他相关竞赛获学院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4)获得省级或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助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

5)获得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投资额3万元及以上(提供投资合同)。

(二)省级项目

1.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录用证明或者正式登刊);

2)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获得授权为准);

3)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其他相关竞赛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创业训练项目满足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要求。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持股比例10%及以上,提供2名及以上我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以三个月工资流水或者社保流水证明;

2)团队运营1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年均净利润达到2万元及以上;

3)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其他相关竞赛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获得省级或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助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

5)获得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投资额5万元及以上(提供投资合同)。

(三)国家级项目

1.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录用证明或者正式登刊);

2)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录用证明或者正式登刊);

3)获得发明专利一项,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获得授权为准);

4)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和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

5)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优秀奖以上奖项或相关省级竞赛获省赛铜奖及以上;

6)创业训练项目满足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要求。

2.创业实践项目结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要按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持股比例10%及以上,提供5名及以上我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以三个月工资流水或者社保流水证明;

2)团队运营2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年均利润达到4万元及以上;

3)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优秀奖以上奖项或相关省级竞赛获省赛铜奖及以上;

4)获得省级或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助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

5)获得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提供投资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分别组织专家组根据结题材料对学生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情况进行审查,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与创业能力的培养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简要汇报本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项目成员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与创业能力的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收获。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组成员2年内不得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指导老师在2年内不能参与指导新的项目。

验收鉴定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超过6个月),项目组成员次年不得申报或参与新的项目,指导教师次年不能参与指导新的项目。整改验收不合格按照项目终止处理,终止研究的项目,项目组成员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的项目,指导教师2年不能参与指导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做好资料归档,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同时,做好项目总结和优秀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并将项目结题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建档保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学校按照文件精神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此内容根据上级文件实际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提供的资料给予财务立项,进行财务编号,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给指导教师。指导老师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学生使用完毕,不得将学生研究经费另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报销必须符合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费以及购买耗材、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其它成果等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原则上按照立项申请预算使用,且应遵守学校出差、采购、会议等相关制度。

(二)学生经费支出单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名,支出明细需要保留发票或付款证明等,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单笔报销发票金额≤5000元由各学院院长签字审核;发票金额>5000元,由各学院领导初审签字后,交至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回收,交由学校统一处理。

(四)无故延迟、执行不力又无整改措施以及实验中违规操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在学校范围内对项目组违规成员及指导老师通报批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1)自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一年内无故未开展的项目,收回全部资金;(2)项目研究进展缓慢、限期整改(不超过3个月)无明显改进的项目,收回剩余的经费;(3)实验中违规操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收回剩余的经费。

(五)终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的经费。由于项目个人或团队主观过错导致未能按预计目标完成项目或成果验收不合格,应退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六)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按下列程序进行:对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未通过验收以及超期未使用完毕经费的项目,项目结余经费须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财务处按期将结余或全部经费退回,并做好已使用经费的决算工作。


第六章 项目保障及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守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必须接受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签署各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知情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并随时接受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实验室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实验室管理人员、老师有权终止正在进行的实验研究,并提出批评,责令改进。对于违规操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项目,在学校范围内对项目组违规成员及指导老师通报批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该项目研究,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与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统筹实验资源。学生应遵守学校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掌握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爱护公物、注意安全、保持清洁、做好记录、积累素材,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指导老师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体参照《广东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广东医科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对具有实用价值成果的项目,学校将帮助申请专利或组织推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各学院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计划项目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较好的学院,下一年度适当增加项目指标;对评价较差的学院,下一年度适当减少项目指标。

第三十二条  项目指导老师绩效计算方法,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3〕105号)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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