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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定办法

2011年04月01日 16:34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院创“三好”活动持续开展,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有参加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称号评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评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必须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按一定的比例评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积极分子及先进班、文明宿舍。

第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人数占年级总人数1%。基本条件为:必须具备获得一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级排名次的前5%以内,操行优秀,学业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

第五条 三好学生人数占全级人数的10%,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确定。基本条件为:必须具备获得一、二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操行优良,业务平均分在80分以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人数占全级总人数的5%,已评为三好学生者,不再获此称号。基本条件为:必须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而且具备获得综合奖学金的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级排名次的前40%以内,操行优良,业务成绩在年级平均线以上。

第七条单项积极分子包括学习优秀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娱体育积极分子、特别奖。单项积极分子共占学生人数15%,各项比例可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学习优秀生的基本条件为:专业成绩在年级排名前5%以内,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级排名次的前60%以内,又未获得奖学金者。

第九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为:社会工作表现突出而未获得综合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级排名次的前60%以内。

第十条 文娱、体育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为: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级排名次的前60%以内,文娱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但又未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可参加评选为文娱积极分子,体育表现分在年级前10%以内,又未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可参加评选为体育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特别奖的基本条件为:参加市级或相当市级的文娱、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及省级前八名,又未获得综合奖学金者,或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学院级以上(含院级)的科研成果奖的,可参加评定(已获综合奖学金者可授予荣誉,不另获奖金)。

第十二条 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文明宿舍。先进班评选的比例为:学生人数在100-299的年级评选一先进班;300人以上的年级评选二个先进班;100人以下的年级不评选先进班。检验系、护理系以系为单位参照上述人数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先进班的基本条件为:

1、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集体主义精神好,能努力完成学院各部门、年级主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好人好事较多,参加各级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2、全班同学能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好,同学间能互学互助,学风考风好,尊师重教,在全级能起到表率作用。

3、考试无作弊现象,同学补考数极少,全年的学业平均分排列在年级前三名。

4、班平均综合测评成绩排列在年级前三名。

5、全班同学遵纪守法,没有同学因违法乱纪现象受到处分。

第十四条 文明宿舍评选的比例为每50人评选一间文明宿舍。基本条件为:

1、宿舍内务能按有关管理要求进行整理,折叠蚊帐被褥,衣物整洁,得到教师、学生的普遍好评。

2、在学生会、级委会组织的各级卫生评比中被评为“卫生之家”、“文明宿舍”次数多,分数高。

3、宿舍同学讲文明、讲礼貌,无违法乱纪的现象。

4、遵守作息制度好。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在三好总评中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两次以上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政治学习(含年级会议)或不上形势教育课。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组织交给的工作,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3、受学院处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学院警告以上处分。

4、考试作弊。

5、该学年有一门考试课程补考(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可不受此款限制)。

6、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

7、学业平均分在年级排名后50%(品德行为表现分在年级排名前10%者例外)。单项积极分子评定可不受本款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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