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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4-27 点击量: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7 90 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7 91 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 92 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 2007 92 号), 为做好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同)工作,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 2014 3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含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和深圳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国家奖助学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绩效目标: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优秀学生,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审核资金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七条省教育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资金申请,协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八条地市财政部门职责:组织本市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编制,按程序及时拨付配套资金,配合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地市教育部门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高校职责:制定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办法,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资助标准和分担比例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8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 2 3 4 5 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 2 3 4 6 7 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 2 3 4 6 8 条。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0 元,高校可分2 3 档,具体补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 4000 元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市财政共同分担。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珠三角地区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 % ,地级以上市财政负担90 % ;非珠三角地区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 % ,地级市财政负担40 %。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支持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择优评审。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9 30日前,学生根据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二)学校评审。高校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各院系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专业设置、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评审本校当年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9 1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办学水平、专业设置、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资助工作考核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情况,下达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至有关地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

第十九条每年n 15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总额的8006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至有关地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

第二年1115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实清算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并继续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实际发生金额的8006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至有关地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

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的省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高校于每年n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在两厅部门网站公开国家奖助学金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日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的申请指南,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和对象、经办部门、申请流程、业务查询等;

(三)申报情况;

(四)资金的分配方法及分配结果,包括分配方式受助学生名单、金额、就读高校名称等;

(五)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地市教育部门、各相关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教育与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并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 7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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