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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工部 发布日期:2016-06-08 点击量:

广东医政发〔2016〕59号

各单位、部门:

为全面推动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促进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16〕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6年6月8日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10%以内,无补考或重修;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科生;

(七)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其中一项没有进入年级10%以内,但进入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化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通知,学生根据相应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

(二)二级学院初审上报。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结合学院获奖名额,评审本学院当年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材料上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复审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拟获奖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如评选后学生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获奖学金资格并停止发放、回收奖金。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金额及评选要求按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印发  校对人:冯香婷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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